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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二)检查重点: (三)检查项目: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对...(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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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1991-03-27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特殊用途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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