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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统一换发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做好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我局于2001年1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在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工作基本结束,目前已进入统一换发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工作阶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工作除按照“国药监注〔2001〕582号”文件中的要求外,尚需报送药品的原地方标准复印件,并在《品种登记审核表》的“说明”栏中注明该药品的曾用名及处方。
[发布日期] 2002-10-28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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