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可疑群体不良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通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标识为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221571号,生产批号:15040001]在北京、江苏两地发生可疑群体不良事件。为控制产品风险,保障公众用械安全,7月8日,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94号),在全国范围内暂停销售和使用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040001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并立即向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了有关不良事件情况和使用该批次产品的医疗机构。现将相关后续处置情况通报如下:一、不良事件调查与监测情况
[发布日期] 2015-07-3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产品;不良事件;总局要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