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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5号)
[摘要]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药品;进口单位;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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