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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核查中心:为指导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认证检查质量,总局制定了《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药品;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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