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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审查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决定同意恢复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请各省(区、市)局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四川省局通知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并加强有关监管工作。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恢复鱼腥草注射液;局通知;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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