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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 省、自治区...(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一)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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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
[摘要]
(说明:已被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卫生部令第81号废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4-03-04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卫生机构;不良反应报告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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