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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根据新药临床研究与注册审评工作的需要,确保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经研究决定增补部分医疗机构为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新增补的基地和原基地中增加的专业为卫生部原药政局1998年经审核拟批准的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进行现场审核合格的部分医疗机构(详见附件)。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临床研究的有关法规、规章,加强对药品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视并加强药品临床研究人员的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新药临床试验水平,保证药品临床研究质量。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科大学;医院;药品临床研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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