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3620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一)本次换证工作根据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二)本次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换证工作分别在省级和地(市)级药品监...(三)换证工作从1999年下半年起,到2001年6月30日结束。...(一)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批发、零售)由...(二)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按上述标准做验收准备工作,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一)已经组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省(区、市),在做好换证准备工作...(二)申请换证的企业对照"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和...(三)药品批发企业的申报资料经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四)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现场审查验收工作分别由省级和地(市)级...(五)对审查合格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由省级和地(市)级药品...(六)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全国和辖区内的换证工作...(一)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随时掌握《药品经营企业许...(二)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至2004年底,原药品...(三)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申请表、审查表,由我局...(四)各地在换证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市场监督司联系。(五)为使药品经营企业及早对照换证标准、条件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工作...
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的现状,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我局定于1999年下半年开始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现将该项工作安排如下:一、换证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本次换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启用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取代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及内贸部门印制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凡在1999年3月底之前持有"两证"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均需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换发由我局统一印制的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持有的上述"两证",在核发新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自行作废。
[发布日期] 1999-08-12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换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57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