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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6月欧盟发布了原料药新指令2011/62/EU,要求对进口到欧盟成员国的原料药,自2013年7月2日起,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出口国药品监管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总局对该指令予以高度关注,通过多种途径与欧盟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协商,研究确定了证明文件出具方式和格式。经征求商务部意见并报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负责地做好证明文件的出具工作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原料药证明文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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