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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γ-辛内酯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
[摘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推荐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作为γ-辛内酯等8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鲁食药监发〔2014〕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γ-辛内酯等84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已撤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
[发布日期] 2014-11-28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督;食药监;山东省食品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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