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新组成在内的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生产许可;生产企业;食品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