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要求,现将《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已提出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将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发布日期] 2015-09-24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进口备案手续;药品进口口岸;药品检验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