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
[摘要] 华北、东北、西北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三峡、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及有关要求,促进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电能消纳潜力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潜力,着力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协调发展,满足民生供热需求,现就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6-02-05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自备电厂;调峰;光伏发电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