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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2014年第5号公告
[摘要] 2014年 第5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第一批)予以公告。本次公告包括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苏、广西、重庆等省(区、市)共计1557处煤矿,生产能力115210万吨/年。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9-22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煤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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