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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指导企业有序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及有关规定,现将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含煤矸石热电联产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发布日期] 2008-01-07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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