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的通知
[摘要] 各派出机构,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贮灰场安全事故,原国家电监会于2013年印发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其第十九条规定“发电企业应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不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的发电企业,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发布日期] 2016-09-01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发电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