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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推进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摘要] 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和《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5〕146号)有关要求,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不满足注册登记条件或者未取得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截至2016年2月底,经派出机构督办、大坝中心办理注册登记具体工作,在国家能源局注册登记大坝434座、登记备案大坝94座。
[发布日期] 2016-03-11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安全注册登记;电力企业;登记备案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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