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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2号公告
[摘要] 2015年 第2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截至2014年底煤矿生产能力等信息变化情况予以公告。其中,首次公告煤矿219处,由于生产能力核定等原因调整产能煤矿83处,由于煤矿关闭、技术改造暂停生产等原因取消公告煤矿401处。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3-23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煤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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