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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通知
[摘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生产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目前,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陕西、青海、宁夏等省(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已基本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的登记建档和公告工作,但从全国来看,各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仍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相关工作。
[发布日期] 2014-09-23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国家能源局;产能登记公告;煤矿生产能力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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