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医)申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目标,提高三级医院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财政部与卫生部设立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316号)的有关要求,经商卫生部医政司同意,现将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医)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肺病科、脾胃病科、脑病科、心血管病科、血液病科、肾病科、内分泌科、风湿病科、肝病科、外科、妇科、儿科、皮肤病科、眼科、耳鼻喉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情志病科、传染病科、急诊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316号)“专科申报范围”中的“中医科”为上述25个专业,申报数量按附件中各省分配名额申报,由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二、申报要求
[发布日期] 2011-04-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申报;专科;医院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