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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创建活动以市辖区为单位,区人民政府能够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服务...二、候选示范区应达到《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作为推动社区...四、候选示范区在创建活动过程中,既要积极争取有利于社区中医药服务...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与评估,并将不定期赴...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
[摘要] 国中医药发〔200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成效显著,为全面推进社区中医药工作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我局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以市辖区为单位,区人民政府能够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服务,具有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积极开展各项社区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候选示范区应达到《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并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候选示范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候选示范区进行复核评估,评估合格的,授予“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
[发布日期] 2006-10-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医药;示范区;社区卫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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