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卫医政函〔2011〕166号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云南省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有关精神,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试点内容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发布日期] 2011-06-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诊所;医师;个体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