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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召开中医药立法研讨会
[摘要] 为了推进《中医药法》立法进程,做好《中医药法》草拟稿论证修订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和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日前联合召开中医药立法研讨会。20余位中西医专家、学者参会,围绕中医医疗机构发展模式与管理、中医药从业人员分类与管理、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模式等中医药立法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 专家认为,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目前中医医院的发展还不平衡,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不同层次的中医医院定位不明确,现行中医医疗机构办院模式单一;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不明确;部分中医医院生存比较困难,中医药服务特色与优势淡化。因此建议:一要明确界定中医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内涵和外延;二是建立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保障中医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三要加强县、乡、村及城市社区等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的建设;四是建立强化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中医医院评价机制,明确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探索建立多元的办院模式;五是明确医院、医生、患者三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六是根据中药制剂特点,制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标准与制剂室条件。 专家指出,现行中医从业人员分类管理缺乏系统性,体现中医特点不够,执业范围不明确。 建议根据中医药特点,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医从业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慎重对待民间医生的执业问题;应站在医院、医生、患者的角度来界定执业范围,明确中医师、西医师执业中能否可以相互开展中西医诊疗业务;对一技之长人员应严格把握,积极引导。 专家们表示,应建立中医药人才需求动态评测机制,引导中医药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院校教育从单一学科发展到现在的多学科,是否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还需要进一步论证;院校教育基础与临床脱节;重基础轻实践,重现代轻传统,课程内容与传统文化、临床诊疗技术间的整合不足;中医药人员学习一定的现代医学知识对成长有益,但需要适当延长学制;师承教育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方式,必须确立其法律地位。大家建议:一是应建立院校教育为主、师承教育为辅的多形式中医药教育体系,人才培养模式以中医为主,兼学西医。院校应适当控制招生规模,规范师资准入条件,调整中西医教学内容比例,强化中医药经典内容教学,培养临床实用型人才;二是应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实行宽进严出,制定可操作性强的一系列师承教育政策,包括师徒人员资格、形式、内容、考核、职称、待遇、监管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国务院法制办文教卫生司副司长宋瑞霖、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汪建荣等出席了会议。
[发布日期] 2007-05-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医药;中医;医疗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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