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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发布日期] 2002-08-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病历;书写;应当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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