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各专业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四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我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第四批继承工作的中期检查督导,并于2010年12月召开了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第四批继承工作扎实推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突出继承特色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第四批继承工作,认真组织各相关单位、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学习《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8〕32号)、《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发〔2008〕7号)等相关文件,领会精神,充分认识继承工作的重要性。 (二)要牢牢把握继承发展指导老师学术思想、注重培养临床实践能力这一特色和主线,并贯穿到继承工作的各个环节。在结业考核、论文答辩和专业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既要注重把握继承特色,继承好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又要充分发挥院校教育的作用,严格保证继承工作和临床医学(中医师承)专业学位质量,使第四批继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继承管理
[发布日期] 2011-03-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继承;第四批;中医药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