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首届“国医大师”的通知
[摘要] 人社部函〔2008〕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近年来,全国中医药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中医药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局决定,年内组织开展首届“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评选范围:全国中医药系统从事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及从事中药鉴别、炮制等工作的中药人员。
[发布日期] 2008-10-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评选;中医药;国医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