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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等62个县(市、区)为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的通知
[摘要] 国科发农〔2009〕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县(市)科技进步工作,强化科技进步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县(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按照《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十一五”规划》、《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科技部2009年第2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确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等62个县(市、区)为第三批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名单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09-10-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科技进步;科技;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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