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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重点检查基本情况二、重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三、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1. 对认定机构和评审专家。希望各地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2. 对问题企业和中介机构。按问题性质分A、B、C三类处...3. 对经核实尚符合条件的可不予处理。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摘要] 国科发火〔2015〕299号 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的要求,2014年3至5月,在各地区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你地区开展了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重点检查基本情况 此次重点检查围绕认定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等4个方面,采用约谈、案头材料检查、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检查。
[发布日期] 2015-09-0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点检查;中介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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