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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科办基〔2011〕3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科技厅(委、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针对近期个别企业在销售产品上标注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的不妥做法,我部已与相关单位联系并要求及时予以制止。
[发布日期] 2011-05-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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