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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并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三、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七、将第五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八、将第三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九、将第七条第二、三款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和省、...(一)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二)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一)申请报告;(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一) 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十五、将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一)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三)类别名称。”(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一)更改奖励名称;(二)更换设奖者;(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四)变更办公场所;(五)修改奖励办法或章程。”(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10号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月6日科学技术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6-02-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登记管理机关;设奖者;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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