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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国科办政〔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副省级城市科技局,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科技工作主管司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0-02-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科普活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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