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建设心血管疾病等4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摘要] 国科发基〔2011〕517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林业局、中科院办公厅(室),总后勤部卫生部: 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工作安排,日前我部组织专家对心血管疾病等49个实验室进行了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并认真审查了修改后报送的建设计划任务书,现决定批准建设心血管疾病等4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11-10-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心脏病和心血管学
[关键词]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建设计划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