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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国科办政〔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2-02-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收入免征营业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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