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摘要] 国科发基〔2008〕164号 北京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湖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岛市、深圳市人民政府,铁道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审查,“提高石油采收率”等36个实验室(名单见附件)的建设计划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有操作性,现决定批准上述实验室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发布日期] 2008-04-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资委;提高石油采收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