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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总结验收及重大成果推荐工作的函
[摘要] 国科计函〔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系统全面反映“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取得的成绩,根据科技部《关于加强“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总结验收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10〕31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十一五”支撑计划总结验收的补充要求通知如下: 1.请项目组织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财务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科财便字〔2010〕5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十一五”到期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应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
[发布日期] 2010-11-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组织单位;重大科技成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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