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国科办社〔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部门: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科学技术部研究制定了《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审查程序作出了规定,已于2011年6月24日以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1-08-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关键词] 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审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