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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五)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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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
[摘要]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 《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发布日期] 2014-09-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竣工验收;港口工程;尾留工程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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