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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摘要]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4-10-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出租汽车;乘客;车辆经营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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