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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一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二)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20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三)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四)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一)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附件...(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一)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一)上一年度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三)上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四章 船舶污染...(一)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二)6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三)2000总吨以上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一)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二)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其他散装...(一)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二)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三)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一)事故概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二)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回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处置情况; (四)污染损害情况; (五)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情况。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二)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一)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二)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1号)
[摘要]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发布日期] 2014-10-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污染事故;船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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