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摘要]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9-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融资租赁货物;退税证明联;金融租赁公司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