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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的函
[摘要]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4月,国务院批复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对“十二五”期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治理措施和目标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时期重点流域治理要求,我部对原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以下简称《指标解释》)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发布日期] 2012-10-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督查;水污染;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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