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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
[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661号)等要求,现就常规火电厂、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公告如下。 一、必须为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允许类,未列入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建设项目。 二、必须为列入相应规划或国家近期开工备选方案的建设项目: (一)常规火电厂应为列入国家近年开工备选方案且列入所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
[发布日期] 2006-08-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煤矸石;项目;总量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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