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函〔2007〕3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使用过的打印机硒鼓,如果可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或进行简单修理后或重新灌装墨粉后可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可视为旧硒鼓;已完全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则属于废硒鼓,应按废物监管。
[发布日期] 2007-07-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硒鼓;打印机;使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