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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卫生厅(局): 自2004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工作以来,各地医疗废物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但医疗废物,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非法回收利用或丢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污染了环境、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发布日期] 2005-12-0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废物;医疗;国家环保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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