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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03-04-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目录;废物;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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