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
[摘要]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47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组织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提出城市环境保护“要建成若干个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示范城市”的要求,国家环保局决定在全国各城市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通过这项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优美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此推动我国环境保护进程。这对我国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促进与国际接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城市,均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志是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静,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
[发布日期] 1997-01-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城市;环境保护;模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