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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大庆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摘要]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现决定授予大庆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发布日期] 2001-08-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大庆市;环境保护;模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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