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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东试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就近口岸”报关的公告
[摘要]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十五条关于“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的规定,现对广东省内企业从省内口岸进口固体废物(废纸除外,下同;以下简称废料)实施“就近口岸”报关。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废料进口口岸应符合环保要求并具备监管条件,企业应从符合上述要求的口岸(见附件)报关进口废料。
[发布日期] 2013-06-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废料;口岸;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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