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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6年2月20日由监察部和我局联合发布施行。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6-02-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暂行规定;违法违纪;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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